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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或将依法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更新时间:2017-08-25 14:59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二十二日审议了消防法修订草案,根据草案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以及高火险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原消防法并未就此作出规定。

  近年来,中国一些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民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指出,火灾公众责任险具有多方优势:一是可以及时化解火灾后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二是通过市场化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三是通过费率调节提高经营者整改自身隐患的积极性,从而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四是通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监督,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内务司法委指出,在中国保险事业发展较晚,社会保险意识普遍偏低的情况下,草案的上述规定有利于发挥保险制度抵御火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多重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