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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对应火灾高危单位

更新时间:2017-08-26 23:23
  【摘要】祖兆林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及其业主(使用人)应投保火灾财产保险;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的,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规定》明确,火灾高危单位主要指:(一)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二)易燃易爆单位。年产(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易燃气体或10万立方米以上易燃液体的生产、储存单位。(三)高层、地下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以及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
  
  慧择提示:为强化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追究,《规定》明确,火灾高危单位应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如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