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日,在高明经商的文小建驾驶自己的卡罗拉踏上了回湖南老家过年的路。他聘请的一位司机开着长城越野车紧随其后。他的这两辆私家车,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全保”。凌晨5时许,两车行至广西贺州境内207国道时,长城越野车因刹车失灵,追尾撞上前面的卡罗拉。两车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卡罗拉后尾破损较重,越野车头也不堪入目。
2月18日,文小建从湖南回到高明后,把两车驾驶丰田4S店,与保险公司一起对车辆进行鉴损后,他留下卡罗拉在该店修理。3月16日,卡罗拉修好取回,文小建垫付了全部修理及配件费共10726元。
3月31日上午,文小建接到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理赔部电话,称事故为自己车撞自己车,以“受损方为被保人自己,不是第三者”为由,只能赔付长城越野车2900多元的修理费,而丰田卡罗拉1万多元的损失需由车主承担。
两辆车在两家保险公司买了“全保”,发生意外后,对事故负全责的长城越野车顺利获赔,没有责任的丰田卡罗拉反倒不能获得赔偿?几经交涉后,文小建近日告诉记者,其越野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已承诺为卡罗拉理赔。然而,该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易姓经理在接受采访时却矢口否认,称之所以答应给车主1万多元的修理费,为的是“息事宁人”,“绝不是公司方面依照条款向车主承诺理赔”。
律师说法
车主不能获赔违背法规初衷
高明区法律援助处副主任、资深律师王庄分析认为,从有关法律法规字面上来看,此次理赔纠纷保险公司的确有拒赔理由。因为在现行法律法规条文下,无论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都把“被保险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以外。这正是此次纠纷中,保险公司机械地引用条文、逃避义务的权杖。
然而,任何法律法规出台的初衷,都是要最大可能地保护受害一方的权益,如果车主文小建依法不能获赔,这显然违背了制订法律法规的初衷或本意。实际上,在美、德、日等一些发达国家,对“第三者”就有着不同的定义,当“被保险人”对车辆丧失了控制力,都可被界定为“第三者”,从而在保险事故中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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