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业新利混料厂投保的货车在一起车祸中将本厂的另一辆货车撞坏,建业混料厂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近日,门头沟法院以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被保险人自己,不在第三方交强险责任范围为由,驳回了建业混料厂的索赔请求。
2007年4月2日,建业混料厂为该厂所有的货车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保险人就是建业混料厂。同年6月15日,该厂司机驾驶一辆货车在石料场内倒车时,不慎与该厂的另一辆货车相撞,造成后车损坏。建业混料厂支付了修车费后,向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对于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异议,但《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由于在事故中受到损失的货车的被保险人也是建业混料厂,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建业混料厂随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条例》规定,交强险保障对象是交强险保险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即交强险将被保险人排除在“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外。该案中,原告请求理赔的财产损失是本单位的机动车损失,属交强险不负赔偿责任范围。因此,法院认为建业混料厂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起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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