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在为公司外出送货时,从汽车上摔下,造成脾脏破裂并摘除,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伤残。但保险公司却认为,鉴定是员工单方面申请的,故不同意进行理赔。近日,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伤者意外残疾保险金20万元。
尚某是天津市一家科技技术服务部的员工。2005年10月,该服务部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单,尚某是被保险人之一。该意外伤害保险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保险条款明确了“以保险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作为给付保险金依据。”
2006年3月的一天,尚某在为公司送货时从汽车上摔下,造成腹部和头部严重受伤并伴有失血性休克。被送到医院后,医生立即为尚某做了脾切除手术。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尚某回家休养。后来,尚某向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提出伤残鉴定申请。该鉴定机构综合评定尚某符合一级伤残。
此后,尚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2007年6月做出答复,认为尚某的伤残鉴定不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并做出了对其申请暂不受理的决定。尚某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做法,于是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保险公司向其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20万元。而保险公司方面却表示,尚某的伤残鉴定书是其单方面做的鉴定,鉴定的程序、过程、时间和结论不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保险公司不能同意尚某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对尚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某提交的《法医鉴定书》能否作为本案认定依据是至关重要的。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词可以看出,尚某到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做鉴定,保险公司是清楚的。故保险公司所持“尚某是单方面去鉴定中心做鉴定,保险公司不知情”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其次,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其鉴定结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鉴定标准做出的,结果有效,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实“鉴定中心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官表示,可以认定鉴定机构做出的《法医鉴定书》并非尚某单方面委托,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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