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凡依法在我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今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据介绍,我区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2008年4月14日前成立的社会组织,应于2008年7月1日前持参保所需的相关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月14日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可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组织的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之和;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个人实际工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少于自治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4月14日前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按相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凡2002年4月1日以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从2002年4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后签订的,从签订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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