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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保险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

更新时间:2017-08-27 16:49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地方保监局风险监管考核量化标准也将在今年出台。日前,我们从保监会获悉,今年要实施《保险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切实加强对案件风险监管工作的考核评估,我们了解到这一办法有望于近期出台。

  “考核办法”主要是为衡量保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能力而专门制定的。接近保监会的人士解释,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例如当地保险案件发生的数量、案件大小、影响程度、风险排查、处置效果、风险提示等多方面,以督促各地保监局不断深入推进综合性检查,来着力规范市场秩序。

  在近日保监会召开的2013年全国保险稽查工作视频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助理李劲夫表示,今年保险稽查工作要以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积极推进综合性检查标准化、案件风险处置规范化、反欺诈与反洗钱工作系统化,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据了解,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上任之初,就反复提出要通过制度化建设来提高监管水平,“考核办法”的出台也是为了通过一些量化的指标督促地方保监局进行自我监督。自去年下半年,保监会就相关办法向各地保监局广泛征求意见,不过对于案件发生与监督的关联性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各地接近保险监管部门的人员均表示,案件发生到底是由于监管职责所引起的,还是由于保险公司内控所导致的,原因较为复杂,有时很难鉴定,这成为监管内部存在的主要分歧。其中一位参与讨论的人士认为,目前监管的职责多是督促保险公司防范风险、反欺诈行为发生,起到的还是指导性作用。“考核办法”最新修订稿进一步细化了保险案件的考核指标。

  事实上,去年保监会就曾颁布实施《保险稽查审计指引》,初步形成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稽查制度体系,当年采取上下联动式检查了4家法人机构和24家省级分公司。

  李劲夫介绍,去年创新形成全流程监管方法,处理了一批重点案件,加大了问责力度,较好地控制了案件风险,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数据管控体制机制,有效改善了行业财务业务数据的质量;在反保险欺诈、反洗钱、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上取得新进展。统计显示,去年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共派出3025个检查组,对3044家保险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对778家机构和946人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中,责令撤换高管59人,对机构和个人分别罚款6819万元和1228万元。治理不正当交易行为,配合司法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8起。

  慧择提示:综上,笔者认为,地方保监局考核办法的出台,将有效完善我国地方保险机构的监管机制,同时将倒逼各地保监局强化监管,敦促保险公司创新开展内审检查,提升自我管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