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我国大病医保最低资本降低 二代偿付能力有待提高

更新时间:2013-02-05 08:37
  【摘要】近些年来,国家保监会出台一系列大病医保政策,鼓励商业保险参与大病医保。利润较薄弱的环境下,虽然保险公司参与大病医保的热情高涨,但是“赔本赚吆喝”是大病医保改革新政落地以来一直挥之不去的印象。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4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下称《规则》),降低了大病医保的最低资本要求约30%。这一《规则》被业内人士认为有助于扩大保费规模和提升ROE(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并被解读为二代偿付能力体系的初体验。

  保监会在《规则》中制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新标准,新标准比原标准降低了最低资本要求。原标准规定,大病保险的资本要求为自留保费的16%至18%,或者是赔款金额的23%至26%;而新标准规定,资本要求为自留保费的10%至15%,或者是赔款金额的13%至17%。

  保监会采集了保险行业大病保险的大规模历史数据进行了定量测试,采用了随机模拟方法,区分了不同的风险共担安排、不同的业务规模和不同置信度水平,更加精确地细化了大病保险的业务风险。新标准比原标准更加符合大病保险的实际风险状况。

  结合相关意见和实务,当前大病医保风险共担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类是保险公司设定赔付率的封顶线,一般在105%左右;另一类是赔付率超过一定限额之上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关限额和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率由公司设定。除去以上两类,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可以灵活协调风险共担方式,而不同的风险共担方式意味着承受的风险压力不同,根据此次规则对最低资本的要求也不同。

  根据长江证券的测试,新规则下,最低资本要求最大降幅可达到44%,一般降幅在30%左右。在最低资本要求降低的前提下,有助于保险公司扩大保费规模。而相同资本规模大病医保的保费规模可以超过同类保险业务43%左右。

  长江证券认为,通过降低相关业务的资本金要求,有利于激励保险公司扩大大病医保规模,而在利润较薄弱的环境下,则可通过提升权益乘数提高净资产的ROE水平。

  假设提取城镇居民或者新农合个人账户的15%作为保费收入,当前我国新农合账户个人缴费约500亿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约100亿元,共计600亿元,提取15%,如果全国铺开可贡献90亿元保费收入。

  根据原规则,90亿元保费规模需求的最低资本金在15亿~20亿元,新规则资本金规模仅9亿~10亿元左右,假设初始ROE在1%,当前的ROE可以提升至1.5%~1.7%左右,同比增速有望超过40%。

  事实上,大病医保商办业务的定性一开始就是“收支平衡、保本微利”,这意味着大病医保由于其准公共服务产品的属性,保险公司的定价权相当弱势。而除了定价权之外,大病医保大病保险不允许进行风险筛选,也不能拒保,因此逆选择的风险大于其他商业保险。但在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希望借助大病医保来带动其商业健康险的发展,因此一些保险公司对于大病医保“又爱又怕”,态度谨慎。目前随着多个省市的招标工作持续推进中,人保财险、中国人寿等“国”字头保险公司均有“进账”,而合肥等一些地区的大病医保项目招标过程中均曾出现流标情况。

  如今,大病医保的最低资本要求下降无疑将提高保险公司对大病医保的热情度,为行业带来保费增长空间和盈利空间。

  同时,大病医保最低资本要求降低是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改革的背景下出现,因此也是对二代偿付能力体系的一个积极尝试。

  慧择提示:小编认为,此次保监会研究制定最低资本标准是第二代偿付能力的重要内容,将结合大病医保,“偿二代”对根据险种设置了最低资本要求,这表明新一代偿付能力体系将具有更多的弹性,与业务的相关性会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