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国家生育保险将对商业生育保险产生巨大冲击

更新时间:2012-12-05 15:01
  【摘要】近期,国家人社部发布生育保险的新政策,并就这一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此次政策的出台不仅将打破户籍限制,有望普惠更广泛的职工人群,同时覆盖范围的扩大还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已实现各类职工人群全覆盖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业内普遍认为,这项生育保险政策有望普惠更广泛的职工人群。
  据了解,现行的生育保险办法由原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实施,其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随后全国31个地区出台了生育保险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文件。
  2011年7月,我国社保法实施后,明确社会保险的普惠性质。作为社保法的配套法规,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保险将不再仅限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而是覆盖所有职工人群。
  “这项生育保险政策将打破地域和户籍的限制,对于育龄女性来说将是一大利好消息。在过去,一些外地户籍职工不能参加生育保险,而生育的所有费用都须自行承担。尤其是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非常低,更不能奢望生育保险。而此次政策的出台也希望他们能成为被惠及的人群。”有律师对此称。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说明,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如果在异地生育,其相关待遇按照参保地政策标准执行。具体涉及到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企业缴费费率可降低一半
  据人社部统计,截至2012年9月,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5亿人。相对于其他各类社保,生育保险的参保人群规模相对较小。而且在实际中,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现象也并不少见。
  为了让这项生育保险制度真正落实,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费用。而考虑到企业负担,征求意见稿规定,“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一半”。
  商保机构应加大新产品开发
  自我国社保法明确社保的全民普惠性质之后,人社部加快了对生育保险办法的修订和立法工作。为了让这项社保福利真正落实到位,人社部在征求意见稿中还针对社保经办机构作出了相关规定。

  慧择提示:国家出台生育保险的新政策,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男性也被要求参加生育保险。这一政策的出台,企业缴费费率可降低一半
使女性的职工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保险业专家认为,“在这一形势下,商业保险机构应根据现有政策导向,细化城乡各类计划生育人员的需求,加大针对计划生育补充保险产品的开发,着力在高端需求和社保不保障范围和服务上下工夫,丰富保障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充分体现商业保险的特色和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