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外资商业银行的涌入将使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更激烈,缺乏竞争能力的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退出市场危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以银行业为轴心的金融信用体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功能。
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意味着,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重要组成部分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在今年全新登场。
银行系风险国家不再买单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通俗点讲,为防止和应对金融机构倒闭破产等风险,银行缴纳保费,参加存款保险。当危机发生时,存款保险机构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国家全额补偿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削弱了市场约束作用的发挥,不利于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建立正规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十分必要。
银行体系的稳定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稳定有十分重要意义。如果一旦发生银行挤兑等严重金融危机事件,由于其传染效应,容易造成金融体系的崩溃和金融市场的动荡,进而冲击和破坏实体经济。
除了在特殊情况下不得不动用公共财政资金援助之外,一个国家的金融安全网基本构成一般包括:负责审慎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机构、负有最后贷款人职能的中央银行以及负责存款保险责任的存款保险机构这三大支柱。目前,我国金融网构成体系中虽有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但是尚缺少“存款保险机构”这一重要组成部分。
过去,救助和关闭金融机构过程中的个人债权通常由人民银行垫付资金或由地方政府向中央银行借款后垫付,这会增加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投放压力,对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造成冲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避免这一问题。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做好配套设施建设
就《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存款保险制度问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不仅应当提上日程,而且是一件非常紧迫的事情。随着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银行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作为商业机构,银行也可能会出现破产和倒闭的现象,这就需要存款保险制度来保障存款人利益。从另一方面说,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也是为了进一步鼓励竞争,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率,给金融机构提供一个有进有出、完全市场化的平台。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表示,《金融机构破产法》的相关条例至少应规定六项主要程序:一是金融机构的破产条件,该条件应与破产法规定相近,要件是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同时应具备一些特殊技术标准,行政力量在此阶段即予介入,判断金融机构的危机程度和实施拯救的难度;二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监管机关的破产审批程序,即行政前置程序;三是破产管理人的确定,要解决管理人资格、管理人组成问题;四是确认债权和债务人财产界限;五是重整与和解程序;六是清算程序。
此外,专家表示,要建立稳固的存款保险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的“防火墙”,除了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外,还要做好配套设施工作。存款保险制度有可能增加银行陷入道德风险的激励,反而会增加银行产生危机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加强监管,以降低银行过度承担风险的动机。
与国际惯例接轨
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机构,并将其视为金融安全网三大组成部分之一,一些十分重要的经济实体和国际组织已就建立或如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主张。如2003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存款保险制度最优实践原则》,已成为评估或设计存款保险制度的参考标准。此外,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涌入我国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按照银行参保资格,可区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模式。强制保险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均应参加存款保险,缴纳存款
保险费;自愿保险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存款保险。
业内人士认为,在国际上,这些分支机构通常由所在国提供存款保险,但我国缺乏这样的制度,继续仅对国内银行实行隐性保险显然有失公平。当前多数储户并不了解银行在放贷过程中还要承担风险,而一些金融机构的确存在大量呆坏账。随着金融风险意识增强,储户会了解到存款有风险这一现实。当众多储户认为存款面临某种风险时,可能发生挤兑,易造成社会不稳定甚至动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