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天津:给职工最大的关心

更新时间:2012-10-18 16:30
  【摘要】位于津京唐地区的天津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一直都居于中上游,为更好的保障职工的权益,给职工最大的关心,天津市近日再一次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这一举措让天津市民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安慰和宽心。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维护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天津市从2012年4月28日(含)起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2012年4月28日(含)以后生育或终止妊娠,已计发的生育津贴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应按本通知标准予以补发。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计发: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慧择提示:只有给予职工最大的安全感才能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天津市通过此次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赢得了广大市民的赞扬,也是政府有作为的具体表现,各省市应该像天津市学习,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给员工最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