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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涉水保险公司拒赔该不该

更新时间:2017-08-28 13:55
  【摘要】通常遇到洪涝灾害,很多车主都苦不堪言。由于没有买保险公司指定的涉水险,在水中造成的汽车发动机机器零件损坏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因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章第六条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致使发动机损坏”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车辆暴雨受损赔付案。保险金额为858000元的奔驰车,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法院判处保险公司向车主潘某支付车辆维修费41万余元。
  奔驰发动机进水损坏
  2010年12月,潘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奔驰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为1年,保险金额为858000元。保险合同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第七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2011年9月11日,潘某将涉案车辆借给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朋友钟某使用。钟某驾车行至三亚吉阳镇途经一座桥梁时,暴雨引发的洪水致使车辆进水。据气象部门监测,当日该镇降雨量为145.9毫米,达到了大暴雨级别。事后,涉案车辆被拖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检查结果显示车辆发动机进水损坏,已无修复价值,必须更换发动机。车辆维修完毕后,确定车辆全部维修费为41万余元。潘某依据保险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某保险公司认为,潘某只投保了车辆损失基本险,并未投保发动机损失险这一附加险种,根据保险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范围,故不予赔偿,双方由此引发纠纷。随后,该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两审均败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案件相关证据,可认定某保险公司与潘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即该合同是某保险公司向其所有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第(五)项约定因暴雨导致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第七条第(十)项又约定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对于本案中出现的车辆在暴雨中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后保险人是否负责赔偿的问题,该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因双方当事人对其所签订的格式合同的条款有完全不同的两种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合同第七条虽约定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涉案车辆发动机进水的直接原因是暴雨导致,属于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的情形。本案中,潘某的车辆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而支付的车辆维修费用,某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一审法院判处某保险公司赔偿车主潘某车辆维修费41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终审法院驳回某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慧择提示:这次的判决是对保险行业霸王条款的一次“反击”,不可否认保险对我们的生活有着重大作用,然而在行业内的很多“潜规则”却让很多消费者很是反感,对保险业的形象提升也是一种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