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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的时效按什么标准界定的

更新时间:2012-09-29 10:54
  【摘要】很多人们购买保险,自然想图个安心保障。不过很多时候出了事,由于理赔不及时,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对于理赔的时效很多人都弄不清在什么时候,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寿险理赔申请时效5年2010年3月,老赵在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一款终身寿险产品,并附加一份健康险。2011年11月,老赵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结束后未提出理赔申请。今年3月,老赵在第三次交费时终止了健康险,仅保留终身寿险。前不久,这个马大哈突然想起那份已经终止的健康险,其实可为上回住院治疗理赔,便去保险公司咨询,工作人员告知他,其患阑尾炎和治疗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虽然保单已终止,但仍可申请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老赵无疑是幸运的,其保单尚未超过索赔时效。需要提醒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务必保留好保险合同、身份证明、住院病历、收据原件等资料,以免不慎丢失,为日后理赔带来麻烦。
  非寿险理赔申请时效2年2009年12月,小曹因车祸意外去世。2011年5月,小曹的妻子得知亡夫生前就职过的工厂曾为其投保意外险,遂与之联系。很快,厂主找到了那张保单。原来2009年6月,厂里为员工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额10万元;意外医疗险,保额1万元。虽然拿到了保单,但小曹的妻子担心保单是否有效,就咨询保险公司,被告知小曹意外身故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三天后,保险公司就向她赔付了10.8万元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据此,由于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险不属人寿险范畴,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即为二年。小曹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他于2009年12月发生事故,可于2011年12月之前获得理赔。此事也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保险须告知家人,一旦发生事故,就可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让保险失去应有的作用。
  慧择提示:根据不同的险种,理赔的时效是不一样的。投保人在购买保单时要看清理赔的时效是多久,另外在发生事故或者意外时想清楚这类事故应该是哪类保险负责赔付的,千万别把各个保险的理赔时效张冠李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