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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改革 需用“中国式”方式

更新时间:2012-09-18 14:44
      【摘要】近年来,国家医疗改革成果斐然,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取得了显着的成效。8月30日,国家发改委会等六部委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保障内容、承办方式及监管工作等诸多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提出要在不增加缴费的前提下,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采用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方式,为城居保、新农合的参保(合)者提供大病保障。这意味着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医保制度将全面启动,以“公私合作”(PPP)模式建设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努力也翻开了新的一页。
  可以说,近些年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中央层面对商业保险功能和作用态度也日渐明确,但是,对于这些零散的实践经验是否可以拓展到全局,一些个别的典型实践是否可以复制和推广,商业保险公司到底应该采取何种方式介入到医疗保障体系等等问题,现实中一直存在广泛争议。
  此次大病保险“新政”如此鲜明地界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角色和地位,叫好者有之,观望者有之,质疑者更有之。按照“新政”的思路,未来中国医保体系中市场的成分是否会不断扩大?中国的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当此大任?其背后的效率含义和福利含义又是怎样的呢?这些问题在现在并没有唯一确切的答案,而所有争议和质疑却有一个共同的事实基础--商业医疗保险市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要用它来解决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问题时,不能直接套用国外成熟市场经济体的经验。
  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中国式”特色之一:这个市场发育的过程,是市场因素在传统体制的退让和扶持中成长的过程,政府提供的“外源性”动力更具特殊意义。国际经验表明,欠发达市场往往更需要“外源性”动力的注入,而依靠税收优惠等外部支持性政策来刺激增长见效快、市场开发难度相对较低,是欠发达市场迅速实现扩张的主要方式。而在中国,决策层的支持不仅是商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更关键的是,政府行为的边界,决定了商业保险发展的最大可能。
  例如,此次大病保险新政讨论中被屡屡提及的“太仓模式”和“湛江模式”等典型经验,在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运作管理的全过程中,政府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从这个角度上讲,《意见》提供了决策层面的系统发展规划和立法指导,是保证市场的空间不被挤占、从而能够生存、进而可以更有效地培育和发展市场的前提。
  “中国式”特色之二:这个市场是在中断多年后,逐步恢复发展起来的,到目前为止还称不上成熟完善。虽然业务规模在稳步发展,结构也在日渐优化,但发展质量较低、创新能力不足、人才缺乏等问题长期存在。现实中,一方面,曾经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犹在,民众价值倾向的调整相对滞后,很多人仍然习惯于直接把政府、单位视为风险保障的首选来源,对商业保险的认同度较差。另一方面,保险业发展水平并不高,话语权相对有限,倾听者的范围也不广,保险机制的积极作用还没有得到广泛而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加上保险业自身在发展中也存在大量的不规范行为,社会甚至还存在对它的误解。
  商业医疗保险市场欠发达的事实决定,目前并没有充分的经验证据能够极其有力地证明商业机构的效率,拿《意见》当“尚方宝剑”很可能会遭遇现实中的抵触。应该看到,《意见》更重要的意义是为保险公司了提供一个参与竞争、完善自身、实现超越的机会。
  “中国式”特色之三:这个市场是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市场。由于中国经济发展区域不平衡,保险业也呈现出空间比例失调、地区差距显着的局面。在经济相对发达、市场体系相对完备、基础设施相对健全、人均收入较高、“簇群效应”明显的地区,保险企业面临有利的需求环境,而且易于聚集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因此也会得到更快发展。无论是从商业健康险的规模指标来看,还是从其市场结构的优化程度来看,发达地区明显优于落后地区,沿海明显优于内地,东部省份优于中西部地区。
  此外,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基金结余情况、社会对市场的认知和接受程度等也存在显着的地区差异,个别地区的试点经验,如果不加改造地直接移植到发展环境迥异的其他地区,很可能出现“南橘北枳”的结果。地区之间的差距必须得到尊重,不可能“齐步走”,也不能搞“一刀切”
  所以,PPP模式的“全面启动”并不意味着迅速的“全面实现”.医疗保险市场的这些“中国式”特色决定了,商业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的过程,更类似于“中央选择指导性规则、各地区和社会成员选择操作性规则”的双重秩序演化路径,既不能完全在原有传统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也不能截然割断或抛弃传统,因此整个过程必然充斥各种争议和讨论,必然交织各种角色冲突与利益摩擦。要用“中国式”的市场解决好中国问题,恐怕还需假以时日。
  慧择提示:医疗保险机制涉及多元主体,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运行前提,建立完善政府部门、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医院、参保群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体系,一方面要致力于避免过度竞争或者不规范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则要特别注意加强消费者教育和保护,防范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