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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员工利益 广州医保再出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8 00:37
  【摘要】为保障职工利益,广州市近日出台了新的医疗保险政策,新政策的实施将会针对不给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修改后的试行办法和2008年的修订版本基本一致,唯一改动的地方是第六十条。其中,对于单位延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按日加收的滞纳金由原来的2‰变为万分之五。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由原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就在不久之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挂出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向市民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到广州市城镇职工医保的一条是,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从10年延长到15年,才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过,关于这一点,在昨天的修改版《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并没有提及。
  修改版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当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以下简称过渡金);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按月缴纳。过渡金的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
  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修改为,该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广州一般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退休,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5周岁退休),在广州市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年限满15年(以下简称规定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在广州市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广州市作为发达城市无论在经济和职工保险规范上都走在全国前列,相信新条例的实施将会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职工利益,使之后备无忧。同时广州市的条例政策也成为其他省市学习和效仿的好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