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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

更新时间:2017-08-27 05:36
  【摘要】针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甘保监会下发了相关通知,旨在防范银保业务领域销售误导风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保险合作业务健康发展。
  一、规范代理销售行为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保险代理销售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禁止混淆产品概念
  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杜绝“存单变保单”行为。
  (二)禁止私印宣传材料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保险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三)禁止夸大产品收益
  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用以往利益预计保险产品未来收益,将保险公司过往整体资金投资收益情况作为保单分红情况向客户作不实宣传。
  (四)禁止承诺固定收益
  不得就保险产品不确定利益部分向客户承诺收益,不得向客户保证分红险产品每年分红,不得向客户承诺投资险有固定收益。
  (五)禁止从事诱导销售
  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现金回扣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六)禁止代替签名抄录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或代抄录有关声明。
  (七)禁止隐瞒重要事项
  在销售过程中不得隐瞒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不得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片面、虚假的产品信息。
  (八)禁止篡改客户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不得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回访电话和回访地址。
  (九)禁止行业诋毁攻击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同一网点代理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产品时,不得做出诋毁、攻击、污蔑任一家保险公司产品的行为,不得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进行片面的收益比较,诱导客户购买保险或替换以前购买的保险。
  (十)禁止强制搭售保险
  不得在经营其他业务活动过程中,利用主导地位要求客户购买保险,强制捆绑、搭售保险产品。
  二、强化制度源头管控
  (一)坚持亮证上岗制度
  商业银行要在显着的位置张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销售区域,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并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提醒客户对有关证件进行查询验证。
  (二)坚持投保提示制度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向客户销售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时,应出具投保提示书,提示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的内容,以及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和投诉渠道。
  (三)坚持风险评估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逐步建立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体系,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应对投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妥善保存对客户评估的资料。根据客户风险评估标准,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防止错误销售。不得将投资性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四)坚持消费公示制度
  商业银行要在营业场所对人身保险消费者公示统一制式的《人身保险消费提示》,提醒保险消费者正确理解和购买保险,并公示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以及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全国统一客服电话,畅通消费者维权和投诉渠道。
  三、提升后续服务品质
  (一)协助开展售后服务
  客户到商业银行申请退保、满期给付、续期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相互配合完成售后服务工作。
  (二)稳妥处理投诉退保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发生投诉、退保等事件时,积极协调处理,不得推诿拒绝。要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制定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降低客户的诉求成本,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避免产生负面影响扩大事态。
  (三)建立内部责任追究
  商业银行要重视加强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建立激励考核与违规惩戒并重的长效机制,强化对销售误导、错误销售等行为的内部责任追究。对客户投诉反映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核实,对查实的违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
  慧择提示: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控,不断提高销售品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各保险公司要坚持调整和优化银保业务结构,加快转变银保业务发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