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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何时才能推出?

更新时间:2012-07-08 15:22
  【摘要】在前不久卫生部医改办召开的长期护理保险研讨会上,有专家指出,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迫在眉睫。笔者却认为,护理保险虽然是一种具备社会保障功能的保险产品,但现阶段我国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时机并不成熟,应当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企业员工福利制度之中。
  2011年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3%。有专家测算,中国到2040年或2050年将有接近四亿老人,届时中国不仅GDP超过美国,老年人口也将超过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现有总人口之和。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年风险也将愈发严重。老年风险涵盖收入风险、疾病风险和失能风险,分别需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三种不同机制予以化解。《2010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0年底,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0%,到2015年,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将达4000万人。失能老人的增加,一方面带来的是老有所养、体面养老的问题,另一方面带来了所谓的“赖床”现象。
  长期护理保险在发达国家早已有之,按照照护对象不同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和残障长期护理保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分散和转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与风险,稳定劳动关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和资本市场发育成熟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目前,老年护理保险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将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老年护理保险产品。
  早在200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但由于制度模式定位模糊以及运行模式和管理机制一直未有定论,加之卫生、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多头管理但又没有牵头部门,因而迟迟未能正式启动。
  从现实情况来看,现阶段在我国发展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模式尚不具备可行条件。第一,难以抉择是采取普享型还是选择性制度模式。如果全民普享,如何应对城乡居民缴费能力的巨大差距?贫困老人的服务费用应由谁承担?如何解决不同健康状况带来的不同需求?如果实行只面向城镇职工居民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又将有悖于公平与和谐社会、全民覆盖的目标。
  第二,难以拟定资金来源、缴费主体及比例。服务费用筹措是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的关键。社会保险实行雇主、雇员双方缴费,企业、个人与政府三方负责的原则,缴费率需要建立在精算预测方案的基础上。目前我国企业为职工“五险一金”所支付的成本已占到职工工资总额的40%以上,为职工缴纳不超过工资总额十二分之一的企业年金,如果再让企业来负担护理保险可能会很难。
  第三,很难选择是采取现收现付、基金积累抑或部分积累统账结合的基金财务模式。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应是长期险种,需要进行纵向的代际收入再分配,实行基金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或者部分积累统账结合模式,才能应对人口老龄化风险。那么基金的统筹层次、保值增值将如何安排?尤其基金缴费率的测定和保障水平的确定是主要难点。
  第四,难以确定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受益资格和发放条件。是参照养老保险以60岁为法定发放年龄,还是以参保者对护理的需求划分?如果根据护理需求划分,那么评定标准又是什么?如果只为体弱者、失能者提供护理费用补偿,那么健康群体的待遇如何计发?这同样要充分考虑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第五,难以处理牵头单位、主管部门等管理机构与运行体制方面的问题。如果由卫生部门负责制度建设,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处理缴费率、投资渠道、基金入市、保值增值等问题,当医疗服务和长期照料服务出现界定不清时,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应该怎样操作?当老年护理需求大收费高时,会导致卫生行政资源的膨胀、医疗救治资源的浪费。如果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由人社部门主导,虽然可在基金管理、财务运行和缴费率,但不利于根据对护理的需求等级在待遇给付上进行划分。
  【慧择提示】综合以上种种原因,笔者认为,应当分阶段、分步骤地发展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现阶段,应先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员工福利计划,参照企业年金模式纳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障体系,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由雇主、雇员共同缴费,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再用缴费形成的基金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在第二阶段,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纳入法定、有较强承受力和可持续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职人员缴纳统一固定的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均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应积极鼓励寿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创造一个有利的政策环境,还应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法,对护理保险的范围、标准、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期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