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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风险转移系统 我国亟待建立健全保险体制

更新时间:2012-06-05 17:55
    【摘要】今年来,伴随着我国发生的几次重大自然灾害,不断暴露了我国在重大灾害时保险未能积极发挥作用的制度性缺憾,本文从再保险专业角度介绍了智利、新西兰和日本等国使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的经验,希望借他山之石开启一些有益的讨论。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灾情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台风、洪水、地震的发生频率与强度均居世界前列。东南沿海作为台风高风险区域,年平均登陆台风数约7个,上海、杭州、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直接暴露于台风风险中。对于地震风险,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省份位于华北地震区,历史上破坏性地震时有发生。上述地区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总量迅速增加,一旦发生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是惊人的。防范巨灾风险必须未雨绸缪。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国家级巨灾保障机制,结合社会与国家财政的力量,综合发挥保险、再保险和资本市场的作用,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
  智利——监管、保险与再保险
  三位一体的保障机制
  2010年2月27日,智利中部发生8.8级大地震。据怡安奔福估计,地震造成经济损失250亿-300亿美元,保险损失80亿-85亿美元。地震给智利造成的损失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GDP)的15%。地震发生后,智利的GDP增长速率从2009年第四季度到2010年第一季度下降了2%,第二季度随着灾后重建的展开,GDP又反弹了5个百分点。
  与其他高地震风险国家相比,智利普通民众购买地震保险的积极性较高,个人和家财险的保险深度达35%,企财险的保险深度达65%。此外,大约90%的个人贷款购房购买了地震保险,因此地震发生后,放贷银行通过保险公司得到了赔偿,地震对银行业的冲击并不大。保险公司购买地震保障的成本取决于再保险的市场条件、条款和价格。由于智利的保险公司充分依赖再保市场,地震发生后,再保险市场承担了85亿美元损失中的95%。因此,地震对保险公司损益未产生较大影响,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在灾后产生偿付能力问题。而对于国际资本市场,承受该量级的损失并不成什么问题。
  智利政府和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市场的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严格的保险监管环境使得保险公司在财政上采取比较保守的策略,购买的巨灾保障相对充分,因此在震后未发生偿付能力问题。从保险损失占经济损失较大比例来看,也反映出智利的保险市场处于政府良好的监管之下。地震发生后,智利的保险监管机构与政府迅速行动,共同重新审查并加强了之前建立的一系列监管制度,如建立智利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地图,分析数据并评估现有建筑质量标准的可靠性,评估购买再保险保障的最低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巨灾公积金等。
  再保险是智利巨灾管理和应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没有再保险,此次地震造成的大量损失将不得不由政府和纳税人来承担。正是由于智利在灾前建立了良好的再保险机制,地震损失迅速清晰地通过公众、银行、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市场逐级分散,国家才能够迅速开展灾后重建并保持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如果地震发生在其他经济规模与智利类似但没有再保险体制的国家,这些国家的经济很可能发生重创,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
  新西兰——体现再保险的价值
  新西兰位于太平洋(601099,股吧)板块和澳洲板块的交界处,属于地震高风险地区。每年平均发生可测地震达1.2万次,其中5级以上地震约20次。2010年9月4日清晨在基督城附近发生了7.1级地震,随后2011年2月22日该地区又发生了6.1级地震,共导致190人死亡,超过2000人受伤。两次地震造成了广泛而严重的建筑物损害(包括两栋商业楼宇倒塌)、土壤液化及其产生的土地侧滑。据怡安奔福统计,两次地震共造成经济损失超过248亿美元,达新西兰全年经济总值的12%。两次地震累计保险损失约170亿美元。其中再保险公司将支付其中约70%的损失,约合120亿美元。
  尽管地震给当地经济带来混乱,但整体而言对新西兰全国未造成显著影响。灾后重建刺激了经济增长:估计新西兰2011年国民经济总值将增长2.4%,2012年将增长4.5%。相对较低的存款利率,新西兰币的强势地位和之前的投资不足也同样刺激了灾后对发电和工业的投资。
  新西兰政府在灾后重建中发挥了重要的规范与组织作用。2011年4月,新西兰政府组建了肯特伯雷灾后重建委员会负责基督城的重建工作。该机构直接负责了城市规划、财政支出和建设工作。由于灾后的良好表现,政府获得了民众广泛的支持。
  日本——政府的巨灾保障机制
  缓和了地震与海啸的影响
  日本同样也是地震高发地区,历史上发生过数起破坏性地震。今年3月11日发生在东部的9.0级大地震造成近1.6万人死亡,5700余人受伤,4000余人失踪。地震和随后的海啸给日本东北海岸带来巨大损失,日本政府统计约84万间住宅、楼宇被毁,经济损失在1850亿-3080亿美元之间,约占国民经济总值的3.4%-5.6%。日本政府计划使用2910亿美元用于灾区重建。怡安奔福估计保险损失将在300亿-400亿美元之间。
  日本早在1966年便在地震保险法的支持下建立了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该基金由日本20家非寿险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专门用于操作日本民宅的地震再保险业务。该基金一方面发挥了保险公司与政府间联络人的作用,另一方面起到了再保险专业管理者的作用。该基金默认自动涵盖保险公司承保的地震风险,并将部分风险以超赔的形式转分给政府,将剩余部分按股东比例转分给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地震一旦发生后,该基金负责处理和支付相关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损失以及处理和对政府转分保所获的赔偿。截至今年8月,日本地震再保险基金已支付了143亿美元用于约76万件索赔申请。据估计,该基金将支付全部损失的40%-50%。此外,政府通过转分保减少了财产险公司约5000亿日元的损失。因此,国际再保险市场为此次地震所需承担的费用要比通常情况下小。
  除了前面介绍的智利、新西兰、日本外,我国台湾、土耳其等地也结合再保险建立了统一的地震灾害保障机制。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巨灾保障体制,绝大部分家财险的地震风险为标准保单除外风险。若华北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不仅经济损失将是惊人的,更可能对整个国民的经济、社会生活造成很大冲击。建立国家级巨灾保障机制是确保社会和谐、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手段。横观国际现有的巨灾体制,它们无一不是在综合社会力量、财政支持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基础上,有效缓解巨灾发生后救灾仅靠国家财政和社会捐助的压力。再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重要方式,可以运用小部分资金调动国际资本市场的力量,在巨灾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慧择提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行业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依旧存在许多问题,在当下,健全各类保险体制,发挥保险在社会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利用保险为人民群众谋取切实的福利,已成为我国保险行业监管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