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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体制要更好的服务于保险经营体制

更新时间:2017-08-27 17:52
  【摘要】我国的保险营销体制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保险公司的各种营销渠道,狭义的是指指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营销体制也要不断创新以此来适应保险经营体制

  保险经营体制:“三大一细”
  保险经营体制的决定因素包括政策因素、技术因素和行业发展成熟程度。上述三大因素各自发力、协同作用,决定了保险经营体制的新格局,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一细”特点。
  保险业发展舞台更大。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一部分,历来属于严格监管的领域,其经营范围、投资领域受到明确限制,其发展舞台的大小取决于国家对保险业的产业定位。 “新国十条”进一步提高了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明确了保险业的战略目标,重新构筑了保险业的产业链条,拓宽了保险业的服务领域,为保险业跨境、跨界转型发展开拓了道路。
  保险企业经营自主权更大。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包括用人权、产品设计权和销售渠道选择权的大小,自主权的大小取决于监管部门权限的边界。
  保险监管改革力度更大。在国务院出台“新国十条”六个月后,保监会发布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系统,在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的结合上更上一层楼,实行了由 “规模导向”向“风险导向”的监管改革,在扩大保险企业自主权的过程中,加大了对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更着眼于保险行业经营结果的监管,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企业,视情况采取要求增资、限制经营范围甚至接管等措施。
  对保险企业加强管理要求更细。从公开的资料显示,从2008年前后,我国包括保险行业在内的多个行业为了遏制市场竞争,通过行业协会签订限制价格、限制佣金的自律公约。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节,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对包括保险行业在内的多个行业的反垄断进行调查和处罚。由于国家宏观监管力度的加大,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市场竞争或许会更加激烈,竞争手段也需要从加强内控、加强精细化管理来开展市场竞争,而不能再粗放的依靠价格限制、佣金限制的手段。

  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取向:洼地和制高点
  在传统的保险经营中有一句话是“保险是卖出去的,而不是买出去的。”其中强调的是销售保险的技巧。其实,保险作为化解和防范风险的手段,真正站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才是行业发展的价值所在。在现代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保险经营过程中销售保险产品的理念也是需要从“推销”转化为“营销”的理念。
  立足于上述分析,保险行业经营的价值取向有三个特点:一是综合性。未来的保险市场竞争趋于激烈化,保险企业朝着综合金融发展,当然是首选路径。但是,在推动综合经营过程中,相关行业需要密切关联、互动发展。否则,综合经营不但不能促进发展,反而会因为多元化经营导致经营限入困局。二是精细化。保险公司通过限制价格、限制佣金的粗放做法难以为继,需要通过精细化管理,提高竞争能力。三是高素质。保险经营对于保险销售人员和从业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保险营销人员流向的洼地是综合性、精细化经营的保险公司,想在众多的从业人员中脱颖而出,其制高点就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综上所述,保险经营体制改革走向决定了保险营销体制改革走向,优胜劣汰是保险市场选择保险公司的基本原则,择优录用自然是保险公司选人用人的基本原则。

  慧择提示:为了进一步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我国在今年上半年对《保险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其中对保险营销体制重新进行了规定,这不仅可以更好的服务于保险经营体制,还可以有效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为市民提供一个良好的保险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