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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100个赔付纠纷案后,发觉保险公司居然是弱势人群!

更新时间:2022-12-07 14:35

“保险公司仅有二项不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

这是一个广为流传较广段子,也是很多人针对保险偏见——卖保险的人时说的天花乱坠,理赔时一毛不拔。

可是,大家看过不少关于保险的裁决书后,有一种非常明显的觉得:在保险公司理赔纠纷案中,特别是2年不能抗辩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显著更偏向顾客,而保险公司才是真正弱势人群。

今天就跟大家共享2个“2年不能抗辩”的例子,具体内容主要分三个方面:

什么叫2年不能抗辩?

保险公司是真的很劣势

明确告知依然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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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2年不能抗辩?

首先要明确一点,“2年不能抗辩”只是针对长期险,一年期的医疗险、意外险等商品,因为缺少“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重要基本,并不适合这一条文。

那两年不能抗辩到底是什么呢?大家找来《保险法》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是被保险人相关情况明确提出了解的,投保人理应明确告知。投保人有意或因过失未完全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得以危害保险公司再决定是否允许保险投保或者提高商业保险费率的,投保人有权利终止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了消除理由之日起,超出30日不履行而解决。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超出2年,投保人不可终止合同;出现风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或是给付的职责。

实质上,只需保险合同创立超出2年,即便顾客未明确告知,保险公司也无法单方终止合同。

其实是对消费者权利的巨大维护。毕竟在《保险法》都还没“2年不能抗辩”的时代,的确有些保险公司,由于一点小毛病把早已长期性交费顾客拒保了,造成了顾客对保险业不信任。

但是现在状况相反了。从他们查看过的人民法院法律案例来说,“2年不能抗辩”有一些心存侥幸,人民法院适用顾客基本上到偏向的水平,保险公司却成了弱势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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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真的很劣势

下面我们根据2个实例体会一下,银行在“2年不能抗辩”纠纷案中到底有多劣势。

实例1:(2017)内7101民初第208号

2013年1月,王某给自己买了一份重疾险。2016年8月,其实就是35年后,王某觉得身体不舒服,前去医院门诊就诊,被诊断为漫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随后王某向银行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通过调查显示,王某在承保前(2012年8月)曾身患喷门损害伴消化道大出血和急慢性慢性肾衰,但孙某在购买保险,并没有执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遂作出拒保的决策,并公布终止合同。王某不服气,便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这是一个最典型的带病投保实例,但人民法院终究还是被判赔了。

以上裁定的关键是:王某合同早已建立了三年零七个月,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可以终止合同,要承担赔偿责任。

亚急性慢性肾衰可不是什么小问题,购买保险重疾险一定是通不过的。这个案子,即便法院判保险公司不赔,也没啥好说的。

可是,人民法院还是要以“2年不能抗辩”为理由,判保险公司赔偿,也很显然是偏重顾客的。

实例2:(2016)苏12民终2472号

2012年6月,曹某给自己买了一份重疾保险,保额30万,保障期终生。在2013年、2014年两年间数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糖尿病、肾功能衰竭CKD5期。之后在2014年9月向银行申请理赔(此时已过2年)。保险公司通过调查显示,曹某曾经在购买保险前(2011年9月)住院,被确诊为肾功能衰竭CKD4期,但是其购买保险未明确告知,遂作出拒保确定,并公布终止合同。

一审法院裁定保险公司输了官司,但二审人民法院颠覆了一审的裁定,适用保险公司申诉成功。

二审经审理,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仅有“第一次产生并且经过专业医生早期诊断患合同规定所称的重疾”才给付,而曹某在2011年就已确诊了肾功能衰竭CKD4期,并且与中后期糖尿病、CKD5期之间有逻辑关系。因此,不属协议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可对于此事担负保险条款。

这个案例不赔,没啥好说的,一审法院针对事实认定不清楚,二审法庭给予改正。

最先,曹某在购买保险前已身患肾功能衰竭CKD4期,病况已经非常危险了,发展为糖尿病似乎是必定,因此经审理这并不是是“第一次产生”,不符保险合同承诺。

次之,曹某在购买保险后三年内数次住院治疗,且早已被确诊为糖尿病,可是有意拖至2年后才赔付,故意水平也非常明显。

但二审人民法院与此同时强调,保险公司明确提出终止合同时,已经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两年的时间,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换句话说,将来再患其他重疾,确实是有很有可能理赔的。

这确实是很偏重顾客了,假如是香港保险,一下子拒保加终止合同,肯定没得商量。我们以前曾写过一篇香港保险的拒保实例,你们可以点击这里查询:香港保诚拉横幅事情,吓住你吗?

案件中,当事人在不经意之间,向其小孩购买了重疾险,儿童在2年后被确诊为白血病,保险公司就以未明确告知为理由,回绝赔偿并终止合同。接着投保人向中国香港监督机构举报,都没有被审理,保障金一分都没领。

比照实例2的裁定,肾功能衰竭CKD4期这类罕见的疾病,由于过去了2年,也不终止合同,对用户实在是太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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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告知依然很关键

说了那么多,大家可以别以为我适用“带病投保”,无论什么时候,我们自己的心态都那么确立——明确告知重如山。

在很多人眼里,明确告知不仅仅是社会道德方面的要求,从利益关系上剖析,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1.拒保后起诉,费时费力

保险公司理赔来到起诉这一步,早已反映了一点,保险公司早已拒保了,因此必须根据法律程序去解决问题。

依据2017年每家保险公司本年度理赔报告,均值理赔时效基本都是在3天之内,病人迅速就可以拿到理赔款去看病救人。

可第一次去起诉,理赔款就无望了。一般的案审至少得几个月的,实例2里的曹某也是经历过2次审理,前后左右跨距接近3年,到最后还是判保险公司申诉成功。不但没领理赔款,诉讼费用还需要曹某担负,可以说是身在曹营心在汉。

即便曹某申诉成功,取得理赔款都是3年之后了,重疾的绝佳治疗期很有可能已经过去了,并且起诉期内,亲人不仅筹款照顾病人,还得和保险公司踢皮球,两边奔忙。不妨问,你是真的想要看到这种情况发生吗?

2.病症难以控制,不一定能挺过2年

保险法》中说的很确立,假如2年之内,保险公司发觉顾客有未明确告知的情况,能直接终止合同,赔付当然无从说起。

而病症也是不可控,如果真在2年之内保险理赔,难道说托着没去就医吗?再说了,有意推迟,保险公司依然会拒保的。

3.还是得搞好健康告知

如果你想要将来赔付成功,属实开展健康告知也是必须的。但是说实话,保险健康告知并没有那么容易弄懂的东西了。

最先,健康告知时会涉及到很多特有的医学名词,平常人无法弄懂;

次之,商业保险医药学与临床医学专业着重点不一样,很多医生说没毛病病,保险公司很有可能十分在乎,例如甲状腺囊肿,盲目跟风购买保险极有可能是有风险的;

最终,有一些健康告知问得非常广泛,例如:最近一年内存不存在原因不明的肿块或肿物、包块、人体的别的感觉障碍或活动障碍。只需有这些疾病都不能通过,平常人很容易忽略一些细节。

因此购买保险前还是得做足功课,或是咨询专业的保险顾问,以防为后来赔付留有安全隐患。

大家说:切勿心存侥幸

从文中的两大案件能够得知,在我国大陆“2年不能抗辩”条文很偏重顾客。有人民法院撑着,赔付这件事情,大家是否更有底气了啦?

但是,明确告知依旧是购买保险前提,没了这一前提条件,“2年不能抗辩”便是变向激励诈保了。

最终说明一点,上边的实例只是作为参照。由于在我国并不是判例法我国,以前的法院判决书,并不能做为之后法院判决书的重要依据。换句话说,相同的状况,即便他人亏了,你也可能不赔,因此切勿心存侥幸,带病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