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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热点:签合同、补偿金和上保险

更新时间:2017-08-27 01:15

  二月可能成为维权高峰 主要为:签合同、补偿金、上保险

  三大问题急升温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7日电:新年伊始,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陈美芳女士的办公电话便铃声不断,“咨询电话可说是铺天盖地”。《劳动合同法》于本月1日正式实施,让大家对维护劳动权益愈加重视,很多人新年一过,便急着问清自身的权益。本报记者连日调查采访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发现当前劳动者关注热点集中在签合同、补偿金和上保险三方面,劳务派遣工和来京务工人员处在了这场劳资关系改革的旋涡中心,而今年2月将可能出现依法维权的高峰。 

  三类问题

  签合同:维权要留心收集证据

  新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这个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个问题会成为阻碍——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长期工作但没有合同,这样的问题天天都有。”陈美芳介绍,有些劳动者长期在同一单位劳动,但从没签订过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他们最容易成为受害者,“很多人没有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确实在这个单位工作过,这样的官司就很难打赢。”

  苏鹏在某学校印刷室做复印工作已12年,从没签订过合同,但他将每次复印工作都进行了详细记录,并有老师的签字,在发生劳动纠纷时,这些材料成了证据,问题得以顺利解决。每次给劳动者讲维权,陈美芳都会举这个例子作为典范,“维权也要做有心人,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工作证据。工资条、存折、胸卡、工作证等物件,都有可能成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发补偿:新规定引发新纠纷

  新法中规定,今后企业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也需要支付补偿金。常年从事法律援助的郭宝昌律师介绍,新的赔偿金、补偿金规定,会引发新的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由于很多单位都有隐性收入,合同上的工资数目远低于职工实际收入,在实际操作中,这将成为不支付、少支付补偿金的借口。

  “员工应保留工资条,而银行工资卡的明细也可以从侧面证明员工的实际收入。”对于现金支付工资又没有工资条的情况,郭宝昌表示可考虑同工同酬的原则,参考本单位其他员工或本行业其他企业的平均工资情况,而如果有同单位的员工出面作证,将是很好的解决办法。

  上保险:社会保险不能“算总账”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应写入劳动合同中,进一步强调了单位为劳动者上缴社会保险的义务。但在短期内,不上保险、保险不符合规定的老问题,仍将是最常出现的劳动纠纷之一。

  北京法律援助网的工作人员介绍,用工中单位只与劳动者进行口头协议,不签订合同也不给员工上保险,这样的情况非常突出。但很多劳动者怕告了单位就没法再工作,往往都是辞职后算总账,“有些人认为不缴保险,拿到手里的钱多一些,是占了便宜。但如果出现工伤或医疗问题,没有保险的问题就会突显出来。”

  两种人群

  劳务派遣问题多

  去年12月27日,在某央企工作的司机陈斌接到单位通知,单位将与他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他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陈先生的工作合同,本应在今年4月才终止。

  目前,国内劳务派遣公司繁多,几乎涉及所有工种。而在这些劳动者当中,有很大一部分人拥有一技之长,甚至在银行等大型企业,也充斥着大量的劳务派遣人员。而在去年,为规避无固定期合同的签订,很多企业又强迫员工转为劳务派遣性质。

  “什么样的岗位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顾问李宝明介绍,新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本法中并没有说明,这样的界定工作,还有待下一步实施细则的推出。”

  由于劳务派遣的性质不明确,其中涉及的问题也各式各样。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派遣工在无工作时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在工作时,与普通员工享受同工同酬规定,“现在,仍有很多企业不能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因此产生的劳动纠纷也很多。”

  来京务工人员可能面临尴尬

  袁野在一间民营印刷厂已工作两年,虽然没有合同,但他从没有担心过失业的问题,不过今年,他的心态就没有这么轻松了。他很怕春节回家探亲后,单位会因为合同问题辞退他。很多来京务工人员都与袁先生有着一样的苦恼。

  陈美芳介绍,春节期间,将有大批来京务工人员回家探亲,一些单位可能会借口春节后统一签合同,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而在春节后,则以各种理由拒绝劳动合同的签订,“很多人打电话来咨询如何避免这样的问题,但目前还没有足够好的应对方案。”

  一个时间

  2月将出现维权高潮

  《劳动合同法》虽已正式施行,但据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还未出现针对新法的大量纠纷申诉。但随着新法的不断宣传和有关部门的检查,依法维权有可能会出现一个“小高潮”。这样的高潮,最有可能出现在2月份。

  “目前是《劳动合同法》的缓冲期。”李宝明介绍,由于新法中规定,该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1月底将成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死线。

  “2月起开始,很有可能出现第一个维权高峰期。”很多没有签订合同的员工会放弃等待,举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李宝明介绍,按照规定,从2月开始,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也将是劳动者最关注的问题。

  另外,一些转制后国企中的待岗职工,也可能再次成为关注的对象。国企转制过程中,部分员工失去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但档案等仍保留在单位,这些人虽已不在单位工作,但其劳动关系仍属于其单位。由于转制后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从2月起,他们很有可能卷入劳动纠纷,而这样的人群并不在少数。

  “这样的遗留问题很有可能在2月暴露出来,用人单位如何处理这些人的工作问题,目前还没有定论。”李宝明也表示,不排除有少部分人会利用新法的规定,故意拖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换取双倍工资。为避免这样的情况,企业可在证据完备的情况下,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摆在调查边上

  遭遇劳动纠纷怎么办

  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应向什么部门进行申诉?在劳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劳动者应注意什么?常年从事法律援助的李宝明介绍了劳动纠纷的一般处理流程。

  首先应与单位的领导反映自己的想法,尽量达成和解。如和解不成,劳动者应寻求单位工会的帮助。“新法中,将工会的职责和权力都有了大幅的提升。”如果单位没有工会,劳动者可向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县工会反映,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功,就需要进入劳动仲裁过程,劳动者应准备好各种证据,到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时间较长,从申请到仲裁,至少要经过两至三个月的时间。而在仲裁前,劳动者与工作单位仍可接受仲裁部门的调解。

  李宝明介绍,除拖欠工资外,所有劳动纠纷都应先接受仲裁,如不服仲裁,才可以进入法院的立案过程。而在今年5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始实施后,工伤医疗费、劳动待遇、赔偿补偿金等劳动纠纷问题,在证据确凿且在规定金额数目下时,将采取“一裁终局”的形式,完全交由劳动仲裁部门处理,不再由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