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啊,我参与了一起相互宝的陪审,
这个案例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2019年8月4日,覃某加入相互宝大病互助计划;
2020年5月28日,扣款失败,官方工作人员曾致电提醒,但用户覃某未接通;
2020年6月12日,覃某因未及时补缴分摊金,被相互宝清退。
2020年7月14日,覃某在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被诊断“肝硬化并腹水?腹腔内占位病变待查”。当日,覃某再次加入相互宝。
2020年7月28日,病理结果出来,覃某被确诊为胃部B细胞淋巴瘤(属于恶性肿瘤)。
覃某申请理赔,被拒。
因为互助计划中断了,覃某再次加入相互宝,需要重新计算90天的等待期,
而覃某的确诊时间还在等待期内,
所以调查员做出了不予互助的初步结论。
当然,大众陪审投票的结果,也和调查员的结论是一致的。
这个案例最大的争议,就在于——
覃某是主动退出了互助计划,还是真的如他所说“银行卡丢失换卡,没有及时绑定新卡至支付宝”,被动被清退的。
如果只是因为扣款失败,没交上分摊金,那还真是挺倒霉的。
毕竟,覃某已经连续参与分摊10个月了,才断了没多久,就被查出了大病,
到了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却赔不上了....
但,如果银行卡丢失,只是覃某想要获取赔偿的一个借口,
分摊金就是他自己主动断交的,那拒赔,我觉得完全没毛病!
有两个细节,是我也选择站在调查员这一边,支持拒赔的原因,
1)覃某在医院查出问题的当天,就又立马加入了相互宝,
这也就意味着,覃某很可能已经意识到自己的保障中断了,不然为什么会第一时间就想起来赶紧加入?
2)调查员表示无法核实银行卡丢失补卡一事,
正常情况下,银行卡丢失,都需要走挂失补卡流程,那么覃某只需要提供银行业务办理依据就能够自证,为什么会无法核实?
这个案例还是挺令人唏嘘的,
覃某估计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分摊了近一年也没有啥事,
结果自2020年5月28日分摊失败,被相互宝清退,短短47天时间,他就被查出了恶性肿瘤。
如果覃某当初加入的不是相互宝,而是买的保险的话,那结局还能有所改变:
1、保险的宽限期更长
相互宝的宽限期,只有10几天,
每月14、28日为相互宝的分摊日;自分摊日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分摊日前2个自然日0时止,为互助分摊金额的交纳宽限期。
保险的宽限期,60天,覃某这个案例,从未成功扣费到再次加入,仅47天,还处在保险的宽限期内,保险可以正常理赔,所欠的保费以及延期缴费产生的利息,自动从理赔款里扣除就行。
2、保险的服务更充分更到位
相互宝:只电话通知了1次,而覃某刚好未接通这则电话;
保险: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渠道多次通知,确保通知到位。
像在我们大白买的保险,我们的保险咨询顾问也会提前发微信或者短信,提醒客户留意续费、续保。
此外,我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个案例,
在遇到保险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导致客户未及时交保费,后续出险出现理赔纠纷的,法院通常也是站着客户这一方的。
本院认为:
2010年12月13日原告个人与被告签订一份“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0年12月14日生效,保险金1万元保险期为终身,缴费方式为年交,缴费日为每年12月14日,保费1310元,交至2015年2016年应缴费时原告在外地忙于照看孩子,直至宽限期都忘记缴费。原告已缴费五年,以往都是被告保险公司提醒通知缴费。原告投保的是终身保险,已连续五年缴费,没有明确表明拒交,而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终止合同、合同失效的处理不合常理,显失公平和立法目的原告依靠合同中服务指南中规定被告提醒通知进行缴费,且一直以此方式缴纳保费,双方之间已经就此形式形成交易习惯,并且保险法中规定被告也有提醒通知的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各项理赔款合计71832.66元;同时,案件受理费797元,也由保险公司承担。
所以,我还是之前那句话,
千万别把这些互助平台,当作唯一的救命稻草。
之前相互宝风波不断的时候,我就专门写文章详细分析过「这些互助计划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相互宝拒赔猝死,超170W人退出!还能买吗?感兴趣的可以看看。
想要获取确定的保障,还是得买长期商业保险。
把基础保障做好了,还有余力的话,再考虑加入互助,
做慈善的同时,顺便加固提升保额。
而且,目前市场上比较大型的网络互助平台都已经关得差不多了:
现在就剩下相互宝一枝独秀了,如果你只加入了相互宝互助的话,还是早做打算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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