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口地税局获悉,新的一年到了,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人: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我省纳税人就要注意开始缴纳2008年的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缴纳期限为1月到3月。如超过期限将视为补交,而按照规定,补缴人员的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是:支付金额不超过补缴的数额。
据地税部门介绍,每年到了这个时候,总有缴费人错过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限,导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正常待遇。缴费人可就此向地税部门电话咨询。
据介绍,我省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于2001年出台并开始施行。据此《办法》,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保险后,住院或经批准门诊治疗严重疾病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在海南省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社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90%,个人负担10%,社会补充医疗保险的年度支付限额是15万元。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从2007年起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50元,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50元,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和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每人每年按100元缴纳。海口市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40元,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40元,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和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每人每年按80元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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