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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保险服务出路何在?

更新时间:2017-08-28 04:20
  日前,我国广大农村的保险覆盖率还相当低,而且,上规模的、行之有效的农业保险在近期内也不可能在农村广泛开展,这与国民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极不协调。笔者通过广泛调查走访,认为要在当前情形下实现县域保险业的有效突破,必须确立如下基本思路。
  产品对路满足农村差异化的保险需求要发展县域保险,就要推出适合农村生产生活需要的产品,这就需要保险人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准确地掌握农村的保险需求信息,重点弄清农村不同家庭的个性化保险需求。
  农村保险需求是多层次的,根据其与自身利益的相关程度,保险标的可依次划分为如下几类:一类是家庭财产;二类是交通工具及农业生产工具;三类是种养业;四类是人的身体,相关险种有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养老金保险等。从上述保险需求看,农民将财产保险放在第一位,而将人的身体的保险放在最后一位,这正好反映了农民的价值理念与城市居民相比存在明显差异。造成这种价值理念差异的根本原因,还是要归根于农村经济的相对落后。那些偏远地区的农民,当温饱问题还没解决时,不会考虑参加保险;当基本生存问题解决后,考虑的也只是对赖以生存的财产进行保险;只有当自己拥有了一定的积蓄、打下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后,才会考虑参加更高层次的保险,如人寿保险。这种现象符合人类需求的递进发展规律,是很自然的。因此,保险公司在研制在县域范围内推广的保险产品时,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只有这样,推出的产品才会受到农民的欢迎。
  条款通俗化费率灵活化目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部分寿险产品的条款晦涩难懂,即便是具有较高文化层次的人都难以看懂;有的条款模棱两可,可以作多种解释,这是我国保险业存在的有目共睹的一种弊端,也是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要发展县域保险业,首先就必须解决条款晦涩的问题,如果向农民发放一些让他们看不懂的条款或宣传资料,农民在反感的同时,会对保险公司的宣传动机质疑。
  另外,费率要允许上下浮动。这样既体现差异化服务的理念,又遵循了商业经营活动普遍的原则―――公平性原则,是保险业经营的发展方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从服务于“三农”的宗旨出发,农村业务的标准保险费率不能制订得太高,应结合该县域的GDP值、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等指标,在城市费率的基础上降低相应的档次厘订费率。而且,还可以考虑对农村业务部分给予减税或免税。
  实行服务承诺制惠民便民1.承保如实告知。这一点,也是保险人最难做到的一点,就是在动员农民投保时,先将拟投保的险种的条款完整地、如实地向农民进行讲解,不夸张、不隐瞒、不断章取义,使投保人彻底明白条款精神,然后决定是否投保。
  2.理赔快速准确。农村的投保者,离地处县城的保险公司很远,当保户出险时,保险公司要及时赶到现场确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事先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查勘定损方案,并将这些方案制度化、程序化,做到尽能可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施救,妥善处理保险责任事故,让保户及时获得满意的理赔服务,及时补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3.拒赔耐心解释。一起案件能不能赔,实际上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有的案子,连保险公司内部都有几种不同的意见,难以统一,更何况对于对保险本来就不怎么熟悉的保户,他们又怎能一下子弄清该不该赔呢?因此,对作出拒赔处理的案子,保险查勘理赔人员应深入到出险保户家中,反复地、耐心地做解释工作,直到保户心悦诚服,工作才算完成。
  4.续保全凭自愿。目前开办的险种,除机动车辆实行强制保险外,其他均凭投保人意愿投保。农村保户保险到期后,保险公司上门办理续保时,切忌歪曲保险政策,强制他们投保,而应该明确地告诉他们:参加保险与拒绝保险均是你们自己的权利,可以自由选择,保险公司无权干涉。保险人的真诚与坦率,反倒更能赢得农民朋友的信赖,激发他们保险的热情,让他们最终作出续保的选择。
  总之,发展县域保险服务虽然工作繁复,但却是对农民、保险公司和国民经济都大有益处、大有前途的事业,是“三农”建设必不可少的,只要扎实、认真去做,相信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