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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

更新时间:2012-03-09 15:09
  【摘要】进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从政策角度讲,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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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人员,可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的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的国有、县区以上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具体条件为:
  1、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年以上的;
  3、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
  4、企业严重亏损,连续亏损2年以上,企业负债率80%以上,近年扭亏无望,濒临破产的;
  5、企业因经营困难已半停产1年以上,其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或产值近3年每年递减30%以上,并连续两年较大亏损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且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各级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人才市场)寄存档案的。
  筹资水平和资金来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和来源。符合政府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2008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支出1837元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退休人员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或中央、省属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全额承担;上述两类退休人员以外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寄档人员参保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5%、市或区县(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负责)财政负担25%、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50%(南澳县由该县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负责)。
  市或区县财政应负担的退休人员参保补助资金分10年到位,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每年将全市实际参保人数、资金等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级财政应负担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通知,各级财政应及时将市区县财政应补助资金划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医疗保险待遇
  (一)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一律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
  (二)若原已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从参保的当月起,给予办理减员手续,原建立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IC卡资费不能退回。
  实施步骤
  (一)成立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由余健明副市长任组长,林炳元副秘书长、市劳动保障局王良源局长任副组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各一位领导为成员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
  (二)签订协议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与各区县政府分管领导签订协议书,明确责任,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组织实施和考核。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力争今年底前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明年初,市政府将对各地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检查。
  对财政解决暂时有困难的,可从市、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节余资金中拿出一部分,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可否从政策层面考虑,将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把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与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适当分开,以免互相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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