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我国保险监管和行业发展观念明显转变、综合实力显着增强、保险改革实现新突破、服务能力不断提升、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对外开放取得新进展、监管改革深入推进、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风险、深化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监管和行业发展观念明显转变。过去五年,保险监管部门与行业经过深刻的反思,逐步回归“监管姓监”的基本理念以及“保险业姓保”的发展方向。监管部门逐步意识到,其工作重点不是做大行业,而是实施监管。监管的根本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市场竞争规则的公平和以风险为导向维护金融安全。行业重新确立了“保险业姓保”的发展方向,发挥保险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的功能。对于财产保险而言,要提升保险渗透率,提高对灾害损失的补偿比例,转移和分散企业、家庭、个人的财产与责任风险,发挥经济补偿功能。同时,做好防灾减损,加强风险管理功能,为客户和为社会创造价值。寿险要向“以保障功能为基础,兼顾财富管理”的方向转型,即以健康险和养老险为主导,在税收递延和税前抵扣政策支持下发展,成为我国养老和健康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合实力显着增强。我国保费收入从2013年的1.72万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3.66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从2013年的8.3万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16.75万亿元。我国保险市场规模的全球排名升至第二位。行业利润从2013年的991.4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2567.19亿元。截至2017年底,我国保险深度达到4.43%,保险密度达到2417元/人。
保险改革实现新突破。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断优化,截至2017年底,市场主体增加到222家,目前有财产险公司84家,人身险公司86家,再保险公司11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4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达到2647家,综合性、专业性、区域性和集团化保险机构等不同业务类型、自保、相互、互联网等多种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日趋丰富,专业化分工与合作的市场格局初步奠定。全面实施寿险产品费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保险资金配置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资金运用规模从2013年的7.69万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14.92万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截至2017年底,保险业赔付支出1.12万亿元,为全社会提供风险保障4154万亿元,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和社会风险管理作用。其中,机动车辆保险、责任险、寿险、健康险分别提供风险保障169.12万亿元、251.76万亿元、31.73万亿元、536.8万亿元。农业保险为2.13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金额2.79万亿元,支付赔款334.49亿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16000余家企业提供风险保障306亿元。个人健康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全国推广。已完成续签的大病保险项目共覆盖10亿城乡居民。保险资金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投资规模达8568.26亿元,支持长江经济带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投资规模分别达3652.48亿元和1567.99亿元。保险从业人员已达925万人,保险业的服务能力显着提升。
风险得到有效防范。过去五年,行业发展中出现了寿险负债成本攀升、业务结构不合理、投资行为不审慎、资产负债不匹配等风险。在监管部门和行业的共同努力下,行业风险得到有效遏制。2017年底,全行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52%,增量风险基本控制,存量风险处置工作较为平稳,没有发生系统性风险。寿险负债业务的转型力度加大,截至2017年底,投资型业务大幅收缩,普通寿险规模保费占人身险业务比重提高至47.2%,业务结构有较大的改善。在新单期交原保险保费收入中,3年期以下154.13亿元,占比2.60%;3至5年期1776.95亿元,占比29.93%;5至10年期918.90亿元,占比15.48%;10年期及以上3087.04亿元,占比52.00%。可见,寿险行业转型效果已经初步显现,5年期以上,特别是10年期及以上的新单增加迅速。加强偿付能力风险分析监测,加强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规范公司股权质押行为,打击股东虚假注资、虚增资本等行为。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防范集中满期给付和退保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互联网保险等新兴业务领域的风险防范。这些监管举措使得不审慎的举牌、境外收购等不当投资行为得到有效抑制,一些领域的乱象问题得到初步遏制。
对外开放取得新进展。过去五年,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不断深化。截至2017年底,共有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57家外资保险公司,下设各级分支机构1800多家,世界500强中的外国保险公司均已进入中国市场。2017年,我国公布外资持股人身保险公司比例放开的时间表,这是我国保险业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积极信号。未来,外资进入保险业的组织形式将更加灵活,大大增强了外资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与自由度。通过开放回归常识,以开放促进重建常识的改革,是中国保险业改革开放的基本逻辑。进一步的开放对于推动保险市场改革,促进保险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监管改革深入推进。过去五年,我国初步建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与市场行为监管体系。
发展环境不断优化。过去五年,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保险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在全国推广税优健康险,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可以发挥市场机制在构建新的医疗保障制度中的作用,构建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新模式,可以提升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控制医疗费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以补充养老保障总量的不足、改善养老金体系存在的结构失衡、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压力,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养老金体系。此外,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专门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文件,与保险监管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在多个地区建立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对保险业的推动和政策支持的力度空前提升。政府推动修订《保险法》,正式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保险业发展的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着力弥补监管短板,加强制度建设,深入推动监管重塑,加快推进适应保险业发展新要求的监管体系建设。先后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修订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系统修订股权管理办法,推进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建设,建立产品监管、资金运用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协调联动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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