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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出台

更新时间:2018-01-02 17:01

  2017年12月29日,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这是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方面的首个国家标准,标志着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迈入标准化管理的新时代。

  《基本规范》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资质、服务项目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为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出了最低要求。其中包括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开展外包服务的,应与有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等。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有2.3亿,占总人口的16.7%(65岁及以上人口15003万人,占总人口的10.8%);而在其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约400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3%,空巢老年人占老年人口的51.3%。

  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促使养老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养老机构成为老年人社会化养老的重要方式。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曾表示,完全靠政府的养老模式难以成功,完全靠市场也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对于三无老人,由政府来兜底,社会大众的养老事业则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参与。这是比较符合中国文化、国情的养老方式。

  据中泰证券研报预计,2016年国内养老产业市场规模接近5万亿元,预计2020年有望达到7.7万亿元,而到2030年则可能超过20万亿元。

  机遇之下,许多国内企业,包括知名保险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在内,都已开始布局养老机构。

  不过民政部指出,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养老机构开展服务质量建设缺乏可遵循的原则,社会评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也缺乏依据。另一方面,由于服务主体、所在地区、规模大小、兴办时间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不同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存在较大差别,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当前,由于行动不便、失智的老年人群体已经达到4000万人,这也对当前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政部在解读《基本规范》时表示,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关系2亿多老年人口特别是4000多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晚年幸福,也关系他们子女工作生活,是涉及人民生活质量的大事。

首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出台

  明确提出资质及质量要求

  在此情况下,民政部组织编写并报请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基本规范》。

  民政部指出,《基本规范》填补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国家标准空白,健全了养老机构标准体系,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供了指引。

  从标准的内容来看,《基本规范》明确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为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出了最低要求。当然,《基本规范》鼓励养老机构在具备基本质量的基础上,能够有不断提升的机制和空间。

  其中,基本标准包括养老机构应持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应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外包服务应与有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基本规范》明确,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

  根据国家卫计委的数据,目前全国医养结合机构已有5814家,床位总数为121.38万张。相比于2亿多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来说,百万计的养老床位显然远远不够。

  复旦大学人口与发展政策研究中心博士后王雪辉认为,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正在不断加快,这个过程还伴随着高龄化和失能化的发展趋势,这意味着未来我国对医养服务供给机构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在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上,《基本规范》列出了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与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等9方面服务项目。

  其中,在部分项目上还严格设置了相关指标。例如,要求应组织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老年人II度及以上压疮在院新发生率应低于5%。

  此外,在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要求上,《基本规范》要求,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应低于6平方米,单人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对于评价方式,《基本规范》还明确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要求应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服务满意度测评,向住院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并形成分析报告。此外,宜邀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在贯彻落实《基本规范》的基础上,全国将推动建立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标准,鼓励养老机构在保证基本服务质量基础上,实现更高质量、更多元化发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基本规范》的发布实施,将成为今后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管理的第一块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