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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对生育保险待遇新调整

更新时间:2017-08-27 04:45
  【摘要】生育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已经在不断的完善和成熟。同时在各个地方也结合了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对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保障享受生育保险的人群能充分享受到国家带来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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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于1951、1955年建立之后,经过30多年的实践,国家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经过医学专家和妇幼保健专家对产后妇女及新生儿身体情况及营养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学论证,并参考其他国家妇幼保健的经验做法,于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 1998年第9号令)。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主要明确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产假由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该规定的颁布,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
  为了确保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推动生育保险工作,不断完善政策和相关规定。日前,营口市结合生育保险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扩大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享受范围并调整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
  新增生育保险享受范围包括:男职工配偶生育时,凡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生育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和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符合以上三种条件的职工可按照我市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补助费,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和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据实报销。
  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范围的变化包括:已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其女职工在生育时,缴费记录少于六个月的,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补助费50%,支付休假工资50%,差额部分待遇由女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自女职工怀孕的四个月起,用人单位未持有关证件,到社保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该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休假工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报销两项费用的各50%,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女职工节育措施、男女职工计划生育措施前,用人单位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否则,社保经办机构只报销手术医疗费用和休假工资的各50%,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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