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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安享利年金保险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7-12-22 11:29

  【摘要】天安人寿安享利年金保险可以满足消费者对中短期理财的需求,深受消费者的欢迎。但在购买天安人寿安享利年金保险前,需要详细了解保险条款。据了解,天安人寿安享利年金保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期间、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犹豫期以及责任免除,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天安人寿安享利年金保险条款介绍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5个自然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天安人寿安享利年金保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期间、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犹豫期以及责任免除,其中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