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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保险条款详解

更新时间:2017-12-02 12:00

  【摘要】国际工程项目通常都具有投资高、规模大、工期长等特点,易受不可预见的外来因素影响而造成巨大的损失。通过投保相应的保险,项目参与方可以将项目中的一些不可控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有效降低风险对工程造成的不利影响,下面我们详细看看国际工程保险条款详解。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责任开始至保险责任终止的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保险期限一方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之一,另一方面又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责任期限,因此,它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国际工程项目中,通常会根据项目的计划工期,推算出一个固定的期限作为保单中的保险期限。例如,某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中规定了建安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为自项目开工之日起的30天后至临时验收后的12个月,实际保单中的保险期限则按项目预计开工日期和工期计算出固定期限。有些保单中还补充约定,如因工期发生延误,延误六个月内保险公司免费承担责任,超过六个月,将按日按比例计费。对此,承包商需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合理预计工期,并考虑可能的延误风险适当扩展保险期限;二是合理评估工期延误的违约成本,不仅要考虑EPC合同中约定的延误违约金,还要考虑工期延误时承包商需要承担的保险成本。

国际工程保险条款详解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遭受损失或损害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有些保单中,被保险人还包括承包商的一级分包商。对此,承包商需要结合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报价以及操作便利性,决定是否要求将承包商的各级分包商(包括设计方、土建施工承包商、安装承包商、调试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及所有参加工程建设的参与方)均作为共同被保险人。如承包商或其分包商没有被列为被保险人,在遭遇保险事故时无法从保险人获得理赔。

  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以建安一切险为例,针对不同的危险种类,免赔额也各有不同。例如,对于项目的财产损失,如果是地震或海啸等自然灾害风险,免赔额金额或其占损失金额的比例通常较高;如果是一般风险,免赔额金额或其占损失金额的比例相对较低。对于第三者损失部分,人身伤亡风险通常无免赔额,对财产损失则约定适当免赔额。

  慧择提示:国际工程保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期限、被保险人以及免赔额,其中保险期限是指保险责任开始至保险责任终止的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一方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之一,另一方面又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责任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