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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金盾一号公安民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更新时间:2017-11-13 17:10

  【摘要】当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仍处于高位状态,因公负伤数量总体上升,特别是因突发疾病猝死在工作岗位上的民警数量仍居高不下,暴力袭警、暴力抗法问题突出。面对这样的情况,中国人寿推出国寿金盾一号公安民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是一款专属于公安民警的保障产品。那么这款产品的保险责任是什么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并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 号文)评定为烈士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烈士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并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 号文)确认为因公牺牲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因公牺牲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并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 号文)确认为病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病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仅给付一次。

  二、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伤残,并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 号文)认定为因公致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伤残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参照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颁布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 号文)执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民政部公布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 年民政部令第 50 号)执行。

  被保险人伤残等级调整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调整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犯罪拒捕;

  二、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国寿金盾一号公安民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第二页)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导致的意外伤害;

  五、战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慧择提示:国寿金盾一号公安民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有哪些?这是一款为公安民警推出的产品,包含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身价保障和因公伤残保障。同时也需要注意免责条款,以免发生理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