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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投保须知

更新时间:2017-11-13 10:20

  【摘要】随着房地产行业的火热,每天都有大量建筑工程破土动工。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安全,不少工程负责人都会选择投保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那么,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投保的时候需要知道什么呢?今天小编带大家看一下这款产品的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投保。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合同成立。

  自合同成立、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生效的日期为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险期间

  一、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保险期间自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备案。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残疾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慧择提示: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投保的时候需要知道什么呢?在投保时需要注意投保的范围,保险合同从何时开始生效,保险的期间,以及在因意外造成身体残疾时,如何进行有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