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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解析

更新时间:2017-11-10 16:40

  【摘要】建筑行业类的工作从来都伴随着各种各样的意外与危险,为了保障这些工人安全,很多工程负责人都为他们购买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大多数工人不知道这个保险的具体内容。接下来,就由小编就带大家看看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身体残疾,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

  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以上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慧择提示: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同时也需要注意免责条款,以免后续出现理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