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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知识分享

更新时间:2017-10-27 12:15
  【摘要】面对重大自然灾害,团体的生存能力往往比个人更有生命力,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根据长期调研结果新推出了团队自然灾害保障产品——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知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范围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 按合同约定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本附加合同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慧择提示: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公司协商确定,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与主合同相同,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等,一共有六种责任免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