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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知识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27 09:18

  【摘要】面对消费市场的需求,各家保险公司纷纷推出新型保险产品,以吸引消费者的目光,而国寿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其中较受欢迎的一款保险产品。这款保险产品的为消费者提供多重保障,为了使消费者更好的了解保险产品,小编今天就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产品相关知识。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出生满一百八十日,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中国及外国公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公司协商确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残疾或Ⅲ度烧伤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投保前原有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体检、疗养或康复治疗;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残疾或Ⅲ度烧伤的,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残疾或Ⅲ度烧伤的,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国寿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三页)价值;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国寿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怎么样?国寿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消费者提供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等保障,保障范围十分全面,但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选择适合的保险进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