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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农村小额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27 12:43
  【摘要】农村居民所用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往往不是很高,小型交通意外频出。为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国寿附加农村小额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以保障农村居民出行安全。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国寿附加农村小额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的产品知识。

  基本信息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缴费方式: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范围

  因驾驶或搭乘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被保险人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慧择提示:国寿附加农村小额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缴费方式、投保年龄一般与主合同相同,保障范围主要是意外医疗方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只要符合合同要求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都会按约赔付相应保险金。此外,一共有三种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情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