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27 09:09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结成了各种各样的团体,共同应对工作任务和困难。为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那么,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是什么?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答疑解惑。

  保障范围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若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等待期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慧择提示: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是一种提供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给付的保险,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在保险期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将按约给付住院医疗费用。此外,一共有六种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情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