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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解析

更新时间:2017-10-26 14:56

  【摘要】国寿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针对客运的飞机、火车、汽车、船舶四类交通导致的意外身故和伤残提供保障,产品一经推出就受到众多消费者的喜爱。为了使消费者更好的了解这款保险产品,小编今天就向大家介绍一下国寿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的利益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    第八条 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四类交通工具各自对应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多以一年为限。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慧择提示:国寿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包含哪些?国寿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包含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和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