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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27 11:11
  【摘要】保险责任可以直观地看出一款保险的作用与利弊,很多想要购买国寿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消费者都想知道这款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国寿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关于保险责任的知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自进入火车车厢、踏上轮船甲板或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离开轮船或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慧择提示:国寿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使用交通工具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将按约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将按约给付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保险余额;在一百八十天内身体伤残的,将按比例赔付伤残保险金;若保险金额赔付达到上限,合同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