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乘车出行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一些保障意识较强的消费者就会选择购买一份保险来保障出行安全。中国人寿推出国寿农村小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障由意外引起的伤残,烧伤及身故,按伤残等级和烧伤等级给付伤残金和烧伤金额。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确定的伤残程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意外Ⅲ度烧伤保险金: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烧伤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电瓶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或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公司退还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公司不退还合同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国寿农村小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国寿农村小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的头版范围是0-65周岁身体健康的消费者,缴费方式为趸交,并为消费者提供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Ⅲ度烧伤保险金,保障范围十分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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