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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大陆居民赴台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24 15:58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不再满足于只在国内游玩,赴台旅行渐渐兴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趁此开发出国寿大陆居民赴台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以满足客户需求。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国寿大陆居民赴台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内容。

  投保范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出生一百八十日以上、八十五周岁(含八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能正常赴台旅行的大陆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急性病保险金额、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紧急救援保险金额、转运回国保险金额、后事处理保险金额和亲友前往处理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别载明。

  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

  伤残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或因急性病造成全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合同终止

  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国寿大陆居民赴台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凡出生一百八十日以上、八十五周岁(含八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能正常赴台旅行的大陆居民均可投保,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别载明,旅行途中造成伤残,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此外,合同成立后,出现投保人解除合同、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等事件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