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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康保组合计划保险责任详解

更新时间:2017-10-20 15:28

  【摘要】国寿鑫康保组合计划由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和国寿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组合而成,可选择附加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40种重大疾病100%基本保额赔付,更提供重大疾病康复金、豁免保费功能,保障十分全面。

  生存保险金

  (1)在祝寿金领取日前,每生存满三周年,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2)在祝寿金领取日起,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金

  祝寿金领取日前,每生存满三周年,我们按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祝寿金

  生存至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a、一年内因病身故,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b、在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2)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在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保费豁免

  在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免予收取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慧择提示:国寿鑫康保组合计划怎么样?国寿鑫康保组合计划为参保人提供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和保费豁免功能,全方面保障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