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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绿洲意外身故团体定期寿险保险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17 14:20

  【摘要】寿险人身保险的一种,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所以许多消费者都会选择购买寿险,保障自身安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了迎合市场需求,而推出了国寿绿洲意外身故团体定期寿险。那么,小编今天就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其保险条款的内容。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绿洲意外身故团体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 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国寿绿洲意外身故团体定期寿险保险条款包含哪些内容?国寿绿洲意外身故团体定期寿险保险条款包含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受益人、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