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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绿洲伤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解析

更新时间:2017-10-27 10:11

  【摘要】近年来,随着各种意外事故的频繁发生,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意外保险,并购买意外保险保障人身安全。中国人寿推出国寿绿洲伤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款保险产品保障由意外伤害引起的伤残,按约定的伤残等级比例赔付保险金。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二、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国寿绿洲伤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国寿绿洲伤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由意外伤害引起的伤残,并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