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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17 13:00

  【摘要】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专属于符合国家规定煤矿企业井下员工18至60周岁投保,保险期间一年,其为职工提供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障范围较为全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其保险条款,以供职工进行参考。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煤矿企业中的井下职工,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地方国有煤矿在办理投保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人员名册,并按照井下职工实际人数进行投保;乡镇煤矿按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能力确定投保人数,生产能力为六万吨的,投保人数不得少于一百人;生产能力为九万吨的,投保人数不得少于一百五十人;生产能力为十五万吨的,投保人数不得少于二百人;生产能力为二十一万吨以上的,投保人数不得少于三百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酗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患疾病(含职业病);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包含哪些内容?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包含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内容。注意,这款保险是由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