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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保险免赔情形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16 17:03
  【摘要】很多人购买了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保险产品,却发现在某些情形下,保险公司不会给付保险赔偿金。那么,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保险在哪些情形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呢?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此外,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时,在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因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慧择提示: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保险在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等十三种情形身故或死亡下,保险公司不会给付赔偿金。此外,在被保险人乘坐私家车或承运违反安全乘坐规定呆滞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