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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分享

更新时间:2017-10-16 17:05
  【摘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推出了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至尊版),吸引了很多消费者的目光。接下来,小编将向大家分享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部分利益条款,希望大家可以从中了解这款保险的相关知识。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至尊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至尊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之和。

  第五条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慧择提示: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它写明了该保险的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内容,是投保人必看的保险合同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