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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合规应避四大雷区

更新时间:2012-01-11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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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1年伊始,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即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为保险公司2011年的合规管理留下了作业,特别指明了今年寿险公司合规管理风险的重点雷区。寿险公司应加强自身的合规经营管理,强化内控制度执行力,针对今年的合规风险重点领域,采取积极的合规管理措施,避免陷入合规风险的雷区。
  雷区1:银行保险——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和销售误导的频发区域
  银行保险已经成为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根据保监会发布的《2010年3季度保险中介市场报告》,2010年前3个季度通过银行实现的保费收入为3,202.38亿元,占同期全国保费收入11,324.30亿元的28%。相比同期全国315万余营销员所实现的保费收入3,862.44亿元,银行保险的渠道几乎完全可以和300多万的营销员队伍相媲美。也正是因为银行保险渠道的重要性,很多保险公司不惜展开价格竞争,甚至通过账外返点的违规方式来换取银保渠道的保费收入。
  为了整治银保领域通过账外返点等方式暗中支付手续费的问题,2010年1月,保监会和银监会曾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加大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领域的反商业贿赂查处工作,严禁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在账外暗中向代理银行及其销售人员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2010年底,保监会在保险情况通报会上,传达了中纪委关于转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表示要严厉惩处保险领域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活动,其中特别提到了银邮代理业务等领域的行贿受贿行为。
  销售误导是银保渠道的另外一个重疾。一些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了追求业务规模指标和短期效益,将保险产品介绍成储蓄产品,误导客户,实践中对投连险等复杂类保险产品在客户风险测评、投保提示、引导客户抄录有关声明等方面也存在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因为误导销售而导致银行储蓄变成保险产品而遭受退保损失的纠纷屡见不鲜。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数据显示,银保产品的销售误导已占到保险违规投诉的八成以上。银监会为此于2010年11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并且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保监会也正在起草《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规定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在开展保险业务合作中出现销售误导等违法行为的,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分委托代理双方所应承担的不同责任,并根据违法性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责任追究、案件移送等监管措施。
  雷区2:电话销售——是否还会扰民
  人身保险电话营销最早出现于2003年,目前已有20家左右寿险公司开展电话营销业务。保监会曾于2008年5月印发了《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用于规范电话营销。但目前市场上客户对于保险产品电话营销的投诉还比较多,存在保险公司管控不到位,过度销售和销售误导、电话滋扰、泄露个人信息等较为突出的问题。2010年10月22日央视《焦点访谈》曝光了个别寿险公司营销员以及营销员自聘人员采用电话约访方式营销,给客户带来了严重干扰。该报道立即引起了保监会的高度重视,随后保监会针对市场上出现的电话扰民、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规定禁止保险营销员个人及其聘用人员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者假借公司电话营销中心名义电话约访客户,对客户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销售的,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不得再次滋扰。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号码要于2011年6月30日前实现全国统一号码,电话营销用语要统一规范并向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新规定是否能阻止电话扰民的现象还依赖于执行。一些保险公司由于业绩的压力,还是可能会选择打擦边球。一些业内人士认为“陌生名单”等词汇定义较模糊,实践中一些电销人员先通过随机拨号的方式,赠送给陌生客户保险产品,一段时间后再针对那些已经接受保险的客户,专门致电销售保险产品,针对这样的客户是“老客户”还是“陌生客户”,界定还可能存在较大的裁量权空间。
  雷区3:团体年金业务——虚增保费收入和洗钱的频发通道
  团体年金业务近年来常被诟病为保险公司虚增保费收入和协助投保人避税洗钱的通道。今年1月31日,审计署发布了对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009年度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其中披露中国人寿存在违规承保或退保2.42亿元,主要是将零散客户保费以单位名义投保、承诺固定收益或放宽条件承保、退保等问题。如国寿集团山东、安徽、四川、江苏等4个地区分支机构,2009年以来将收取的零散客户保费以单位名义投保团体保险2790.17万元。针对上述问题,国寿集团下属分支机构全面停售了问题较为集中的永泰团体年金险种,将涉及问题保单逐步解除合同,对30名业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给予相应处分。保监会于2009年初也曾因为中国人寿辽宁分公司虚构永泰团体年金保险业务,虚增保费收入和退保金1.56亿元,未按照规定使用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备案条款,擅自印制保险单证等问题,给予该分公司停止接受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系列产品新业务6个月并对相应公司责任人予以罚款和责令撤换的行政处罚。
  针对团体保险,保监会曾于2005年7月下发《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针对易发的洗钱现象,规定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被保险人同意的有效证明,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关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并且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改变或事实改变团体保险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
  雷区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弄虚作假是否还会再现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很多存在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问题。2010年保监会全面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对21家保险公司的58个基层机构进行检查,向15家保险总公司下发监管函,吊销1家省级公司营业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责令撤换、撤销任职资格22人。在去年保险监管机构开出的1534张罚单中,就有很多与保险公司的中介业务有关。
  2010年3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依法严肃处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有直接管理职责、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机构有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等三类人员列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10年12月,保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且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而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被禁止支付佣金,同时保险公司对于向客户直接销售的业务不得提取佣金,不得向无保险中介资格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向未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
  慧择提示:针对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以及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相互勾结、违法违规普遍而严重等突出问题,一经发现,应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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