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承远表示,保险资金投资“一带一路”建设,主要通过股权和债权等方式。根据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和追求稳定收益的特点,与“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项目的匹配度相对较高,因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此类项目为基础的发行政府债券、中国企业或“一带一路”沿线区域企业为基础资产项目发行的债券或类债权投资计划等固定收益产品或成为险资运用的重点方向。此外,险资也可以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以及分配顺序优先的权益类产品,参与“一带一路”互联互通项目。
徐承远表示,“一带一路”沿线涉及60多个国家和地区,地缘政治复杂,文化多元,营商环境不一,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及保险资金面临的跨国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较国内显着提高。因而为避免“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的风险交叉感染至保险公司,维护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在服务“一带一路”过程中,必须提升监管水平和保险公司的国别风险管理水平。
首先,监管部门应该搭建跨境信息互通的平台,建立跨境保险数据库,并鼓励国内保险公司对境外信息进行共享,减少我国保险公司走出去的难度。其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多边协商与沟通,推进监管互认原则,扩大中国偿二代的国际影响力,搭建属于“一带一路”的多边保险监管平台。再次,针对“一带一路”的特点,监管层应在保险公司层面完善国别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要求,在保险产品层面建立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同时完善保险资金在跨国项目的运用规则,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赋予险资在“一带一路”方面的投资空间。
徐承远认为,对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在参与服务“一带一路”的过程中,一是应当建立和持续提高国别风险管理能力,设立国别风险管理机构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风险评估,形成国别风险管理偏好;二是引入与“一带一路”相匹配的外部信用评级机制,在保险和保险投资过程中参考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主权或国别信用评级报告,降低对国际“三大”的依赖以避免金融定价权的旁落;三是设立“一带一路”业务团队或部门对接一带一路服务需求,保证服务和投资的专业性;四是成熟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增加“一带一路”沿线分支机构的设立,推动跨境保险人才团队建设等方式,加强风险管理,提升跨境保险的服务质量。
今年4月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构建“一带一路”保险支持体系,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不断创新保险产品服务。同时,鼓励保险机构发挥保险资金优势,积极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多渠道、多方式投资“一带一路”重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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