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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规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更新时间:2017-08-27 17:00

【摘要】为规范全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与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出具符合规定格式的保单保函,同时为便于人民法院审查保函真实性,应一并提交相应的保单及营业执照。

  《意见》规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保险机构,其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在失信记录消除前出具的保函,人民法院不予接受。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基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属于保证的法律属性,《意见》还规定因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导致财产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被保全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保险机构及申请人列为共同被告。

  慧择提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规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保险机构在失信记录消除前出具的保函,人民法院不予接受。